闽赣两省协同立法!武夷山国家公园告别“一园两治”
5月29日下午,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条例》是福建、江西两省针对武夷山国家公园开展协同立法、推进协同共治的最新成果,也是全国首个省际山岳协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含总则、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发展共享、闽赣协作、法律责任与附则七章内容。
武夷山国家公园是我国首批设立的五个国家公园之一,也是唯一在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地建立的国家公园,包括福建片区和江西片区两个部分。2021年10月,武夷山国家公园正式设立后,福建省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已不能完全覆盖国家公园范围,需要与时俱进作出调整。
面对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强化省际合作,开展协同立法,成为闽赣两省共同的“必答题”。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黎静介绍,两省协同立法,既体现在两省法规的修改完善、审议通过、颁布施行等时间节点上的协同一致,也体现在闽赣协作专章和分区管控措施、禁止性行为及法律责任等重要条款设置上的协同一致,同时兼顾两省公园片区的个性管理需要。
记者了解到,《江西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草案)》也将于5月30日在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表决。
“两省协同立法,让武夷山国家公园实现了‘一园一法’,进一步破解了过去‘九龙治水’多头管理、交叉重叠以及省际间存在的部分管理领域尺度不一、宽严各异的‘一园两治’问题,也补足了此前在擅自放生、野外探险等方面的管理空白。”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法规部主任刘邦仁认为。
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庭副庭长潘柳清看来,在国家公园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闽赣两省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适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支持两省开展司法协作,改变了过去以传统行政区划分割的碎片式司法,使闽赣两省司法机关协同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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