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相关政策
23日,记者从南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获悉,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的合理需求,适应南平房地产市场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因城施策原则,南平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促进商品房消费、优化贷款政策、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风险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调整优化南平房地产相关政策。
一、进一步促进商品房消费
着力推动住房“以旧换新”
支持群众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南平房地产市场供需匹配,加快优质商品房供应,积极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活动,鼓励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参与开展“以旧换新”业务,市、县(市、区)财政予以“以旧换新”补贴奖励;鼓励参与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促销,在原有房价基础上推出“折上折”优惠,提供特别补贴、购房“大礼包”、物业费减免等特惠方案;鼓励参与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让利,中介服务费在原有基础上予以优惠收取,“线上线下”多渠道帮卖“二手房”。共同推动商品房消费,逐步形成房地产一、二级市场联动与梯次消费效应。〔各县(市、区)应于2024年6月底前出台住房“以旧换新”政策〕
鼓励服务业参与房地产业促消费
鼓励家电、家装、汽车、餐饮等行业参与房地产市场促消费,支持县(市、区)在促消费专项活动和房地产商相关促销活动中,安排专项资金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家庭发放家电、家装、新能源车、餐饮等消费券。
鼓励购买存量商品房
支持和鼓励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收购部分区域位置优越、教育等产业配套的二手住房,补充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主体团购存量商品房,实施微改造后用于职工宿舍、居家式旅馆、民宿等运营,盘活闲置住房资源,打造多元化住房市场。
鼓励台胞在南购房置业
对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在南平购房,涉及首付、利率以及住房保障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优化贷款政策
实行认房不认贷政策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南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家庭住房套数由所购房屋所在的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
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
积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精神,执行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取消个人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实现房贷利率市场化。
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对于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以上的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在符合南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下,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时,另加25万元,即最高贷款额度为双职工105万元、单职工75万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中的“职工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返乡就业创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乡人、归乡人、新市民、新青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6个月(含)后,在南平购买商品住房的,即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优化土地出让条件
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土地竞买,支持根据市场需求优化土地规划条件与出让方案。
落实房企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税收优惠可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扣缴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核准,当期税款可延期3个月缴纳。
支持既有建筑功能业态调整互换
优化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上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审批流程,引导闲置建筑功能转换、盘活空间资源。对改变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装修、加固工程,在项目具备相应法定办理条件前提下,准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降低房企重点监管资金缴存压力
对信用评级为AAA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控股公司(母公司)可使用由国有、股份制上市银行或省内地方性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函申请将担保的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转换为非重点监管资金,总担保额度可不高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0%。
四、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
发挥融资协调机制作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要求,进一步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推动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推送房地产融资支持项目“白名单”,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打好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保障项目建设交付、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强化风险管控
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对风险项目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异化管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判,推动资金使用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的密切衔接,及时按进度将专项资金拨付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等参建主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项目“保交房”。
以上措施自5月20日起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应按照“一城一策”和职责分工,及时配套出台必要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做好政策宣传;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市原有各项政策措施延续有效;原有政策文件内容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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