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鞋业行业管理负面清单(试行)》制定
记者从莆田市工信局获悉,为规范莆田鞋业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和谐有序、资源共享、互利协作的生产经营环境,结合莆田鞋业发展实际,莆田制定《莆田鞋业行业管理负面清单(试行)》,有效期2年。
据悉,该清单适用于莆田市内从事鞋业相关的生产、商贸、物流、传媒、其他服务等市场主体或个人。鞋业从业市场主体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约规则、公序良俗等。
在生产加工领域,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工艺或设备、在不具备环保和安全生产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不得利用劣质原辅材料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或用劣质产品以次充好;不得向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原辅材料、设备、包装、印刷制品等商品、场所或为其代工生产产品;未经商标注册人或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专利权的产品或标识。若出现违规行为,列入负面清单。
在商贸流通领域,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在产品、外包装、广告宣传、店铺招牌、装潢、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莆田鞋“PT”图形集体商标图样;不得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不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不得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厂名和厂址的产品。
此外,不得擅自使用其他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个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名称或姓名,不得为假冒伪劣等侵权行为提供策划、设计、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服务。
在营销推广领域,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用语,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企业名称、商标等;不得在广告宣传中出现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不得对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实施网络营销推广行为;不得通过短视频平台、自媒体等媒介,歪曲、虚构、抹黑、损害莆田鞋业形象。
清单还对经营行为、市场秩序等作了规定。(全媒体记者 林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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