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另起炉灶经纪公司索赔300万元 法院酌定违约金为10万元
近年来,网络直播成为热门行业,网络主播的背后也通常有着经纪公司的包装运营。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
网络主播小馨(化名)与某经纪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经纪公司将小馨作为重点培养的“金牌签约主播”全力扶持、培训和推广,同时给小馨规定一系列竞业条款,如小馨在直播中产生的礼物收益,经纪公司可抽取40%,若小馨违反,公司有权要求小馨赔偿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小馨在某网络平台直播了4个月,共产生收益9000余元。小馨认为某经纪公司未按约提供过任何扶持、培训、推广、资源和福利,便注销了与公司合作的直播账号,另行注册账号进行直播。随后,小馨成为高人气主播,直播收入大幅上涨,某经纪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小馨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小馨提起反诉,认为系某经纪公司违约在先,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支出的律师费损失。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馨与某经纪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小馨于合作期间擅自停止在合作约定的账号直播并注销账号,另行注册账号直播,构成违约,某经纪公司有权要求小馨承担违约责任。但某经纪公司仅提供了4个多月的培训扶持,小馨违约后另行直播的收益与其他公会投入有关。且新人主播的直播收益尚未稳定,经纪公司客观上其他投入和收益损失亦不大,故某经纪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故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综合直播行业特点,鼓楼法院酌定小馨向某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据了解,近两年来,鼓楼法院共审结涉直播行业纠纷58件,案涉标的1200万余元。法官提醒,在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合作协议中,经纪公司对主播提供的资源支持难以具体量化,因此主播应认真考量经纪公司的包装运营、扶持推广能力,对个人发展与收入持合理预期,避免轻率签约、草率违约,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预期利益。(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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