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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法分子转移赃款 一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2024-07-25 07:58:17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曾建兵

2022年9月至11月,男子张某经人介绍,与上家取得联系。上家让张某下载一款软件并约定,通过该软件每“卖”1万元货物,就可赚得佣金30元。而该软件伪装成普通网络购物平台,“交易”时,平台上会跳出交易订单,订单信息包括货品名、数量、金额,点击交易订单后会跳出对方收款的银行卡账户、账户名。张某操作时,先把自己的钱转入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完成“买货”。之后,平台会自动出售所购买的“货物”,并将“货款”以不同金额分批打回张某的银行卡,从而完成“卖货”环节。但在买卖货物的过程中,并没有真实的货品或物流信息。如此循环,张某利用其名下9张银行卡,通过上述方式不断为上家转移不明资金。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对方的钱款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和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退赃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林宗汶)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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