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起处分通报涉及“借”:这种“借”必须坚决说不
先看两个小故事。
我是一套精品房,张总买我花了大几百万。
但张总从来不住,他有很多房子,我不知道他买我的目的是什么。他们的世界我不懂。
直到有一天,张总带着陌生的一家人走进来。
“刘处长,怎么样,这房子?”张总向着那个男人介绍我。
那被称为刘处长的男人双眼放光,“房子不错啊。”
张总说:“我这套房闲着没用,就借你过渡一下。等你孩子考学走了,你把老破小卖了,买了新房,再把房子还我就行。”
刘处长:“那怎么行?”
张总大方地说:“哥你听我说!房子空着也是空着。你家的情况我也知道,60平米两居室,哪儿有生活品质啊。”
刘处长说:“那行,就算我租你的,给你付一些租金吧。”
“已经准备好了。”张总从文件袋里取出一份合同,“咱签一个租赁合同,但是合同上约定的租金,你不用给我。合同期满以后,也不急着归还。你安心住就是了。”
就这样,刘处长一家六口在我这里住了三年。
这期间,张总和刘处长关系越来越好,处成了好兄弟。张总聊天时随便提两句现在经营上的困难,刘处长就拍着胸脯说可以给他搞定。
直到有一天,两个身穿白衬衫的男人敲开了我的门。
他们举起工作证,对刘处长说:“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决定对你进行立案审查调查,请你跟我们走。”
刘家人很快从我这里搬了出去,我也再没见过张总,听说他也因为行贿进去了。之后,我被卖给下一家。我的新主人再也没有把我“借”出去过。正常人,谁这么干啊。
我是一辆豪车,朱总花了一百多万,却一天也没开过。
直到有一天,朱总带着一个男人坐了进来,男人在驾驶座,朱总说:“冯主任,开起来,感受一下!”
试驾了一段,冯主任十分满意,“车是好车,可惜这么贵的车我玩不起啊,还是羡慕你们这些做生意的。”
朱总说:“这车就给你了!”
冯主任连忙摆手,“使不得使不得!”然后就要推门下车。
朱总把他生拉硬拽着,再把安全带扣上。他跑不掉了。
“不是送,是借!冯主任你不是一直没摇上号嘛,每天地铁上下班多辛苦,就先开我的车,等买车了,再把车还给我。”
冯主任还在“挣扎”,“这不太好,我……我得给你一些费用吧?”
“那也行,签个租赁合同,就当我把车租给你的,租金你就不用付了。”
“朱总,你真是仗义人儿啊。”
之后,冯主任开着我出入高档会所、高尔夫球场、高档餐厅,享受着和朱总“并驾齐驱”的快感。他从来不敢把我开到单位,每次把我停在距离单位两公里的地方,再骑共享单车去上班。
他下乡调研时也从来不开我。
有好几次,在车里,我听见冯主任对朱总说,招标已经安排好了云云,朱总感恩戴德,马上递给冯主任一个信封,顺便问了嘴:“这车好开吗?您开腻了我就给您再换一辆。”
冯主任顿了一下,问:“朱总又得了什么好车?”
“明儿带您去试驾!”
完了,我要下岗了。
故事讲完了,可我们的话题才开始。本周,我们关注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财物的问题。
本周通报的好几起处分消息都涉及了“借”: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韦家干,“违规借用私营企业主的车辆和商铺”;
山西省国资委原巡视员李宝文,“借用管理服务对象大额钱款”;
河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徐诺金,“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春杰,“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房屋”;
……
你可能会说,跟人借东西嘛,不是很正常?
党员干部因生活上的需要向他人借钱借物,无可厚非。但是,如上所见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个“借”,不正常!
浙江省建德市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邱榕表示,党员干部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住房、车辆,通常以工作或家庭需要为由,以借为名,以占为实,不支付或仅支付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签订虚假合同,从而实现对管理服务对象住房、车辆等资源资产的长期占用。还有个别党员干部,通过亲属、朋友间接借用,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这类行为的隐蔽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借的和被借的,都是啥心理?
一些党员干部物欲膨胀、贪图享乐,认为自己给予管理服务对象关照,他们应该“投桃报李”。而一些商人老板想方设法拉拢腐蚀党员干部,主动向党员干部借出住房或车辆等供其使用。仿佛“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其实,个中把戏,不用明说。
这种“借用”,是少数党员干部的特权思维和私欲作祟,利用手中权力设租寻租,以权力交换享受别人的“供奉”。而商人老板“借”出去的是钓饵,是为利用干部手中权力获得更大好处的筹码。
借过来的东西,背后都有更大的价码;借来借去,终会透支你的事业和生活。
这种“借”,背后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必须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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