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未履行金额超1.2亿元 电视剧出品方股权已被冻结
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显示,近日,霍尔果斯尚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增一条股权冻结信息,被执行人为浙江东阳尚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冻结股权数额300万人民币,冻结期限自2024年6月26日至2027年6月25日,执行法院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霍尔果斯尚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法定代表人为张效军,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由浙江东阳尚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为郑爽主演的电视剧《绝密者》出品方,该剧并未播出。此前,该公司曾因未返还该剧投资方投资款及收益被判赔千万。
郑爽未履行金额超1.2亿
信息显示,郑爽已因多个合同纠纷被限制高消费。终本案件显示,其未履行金额超1.2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郑爽主演的《翡翠恋人》出品方之一的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起诉郑爽等。据悉,该案由是指因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形下,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时产生的纠纷。
法院认定:郑爽无财产可供执行
此前4月份,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显示,郑爽与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新增执行裁定书。文书内容显示,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该案被执行人郑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执行程序。
案件流程信息显示,此前郑爽因此案被强制执行9050万元,并被限制高消费和冻结股权。
郑爽事件梳理
2020年7月后,郑爽代孕及抚养争议被媒体曝光,郑爽“代孕弃养”数次进入微博热搜版前列排名,引发社会舆论强烈谴责。
2021年8月,上海市税务局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郑爽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99亿元。郑爽未提出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起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而在因“代孕弃养”、偷逃税被“封杀”后,演员郑爽后又被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介绍,法院判决: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郑爽返还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驳回海宁D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后,郑爽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松江法院介绍,在影视服务合同中,投资方与影视制作公司约定因主创明星违法犯罪活动或劣迹行为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导致影视作品无法上映播放的,影视投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并要求赔偿实际经济损失,该约定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约定。
主创明星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影视作品无法播放和上映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影视明星的上述消极不作为义务的履行期限,应按照影视作品上映播出后的合理期限或参照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限确定。
松江法院认为,被告认可其在境外代孕的事实,无论其是否违法,均系规避我国监管,不符合被告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道德要求,无论其是否存在“弃养”事实,均已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劣迹,而被告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已由税务部门作出认定、处罚。
松江法院认为:根据广电总局相关文件通知,因被告劣迹、违法行为,其作为主演的电视剧实际无法上映、传播,客观上被告已被“封杀”,也应被“封杀”,原告因此按约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合理合法。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参照影视作品制作成本认定实际发生损失,并结合与电视台、视频网站等已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合同标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由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注销,相应合同义务由其投资人即郑爽承担。
据此,松江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之补充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郑爽返还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郑爽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综合天眼查、顶端新闻、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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