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火灾原因公布!房东租客双双被拘!
8日,仓山发布一电动自行车违停失火典型案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典型案例。
6月26日晚,仓山区建新镇洪塘委下境115号自建房,因为租客在民房天井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造成火灾,现场紧急营救住客约20人。
经立案调查,该租客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房东因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火灾蔓延,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租客和房东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和处罚↓↓
火灾后,房东清空自建房通道内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房东在门口空地增设智能充电桩和喷淋装置↓↓
法规科普
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充电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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