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福州林某发条朋友圈,赔1万元!
近日,福清法院分别审结了一起因在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侵权纠纷案和一起涉未成年人欺凌的人格权纠纷案,两起案件的多名侵权人分别向受害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款。
01
案例一:女子发朋友圈辱骂他人
被判道歉并赔偿1万元
福清法院查明
女子林某因琐事与翁某发生激烈争吵后,越想越不甘,为泄私愤便通过微信朋友圈陆续发布含有翁某照片或标注翁某名字的聊天记录并配上辱骂文字。翁某因此事心情十分低落,失眠焦虑了一个多月。
在多次与林某协商无果后,翁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停止侵权,并在朋友圈上发表道歉公告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1万元精神抚慰金。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 林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翁某照片或标注有翁某名字的聊天记录,并用具有侮辱性的语言多次对翁某进行辱骂,贬损翁某的人格,客观上无法避免相关群众对翁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福清法院最终判决
林某立即停止侵犯翁某名誉权的行为,并立即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中所有相关侵权内容;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翁某进行赔礼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公告,为翁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告期限十天以上,赔礼道歉公告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上述赔礼道歉行为,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内容刊登于相关媒体上,费用由林某承担);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02
案例二:未成年人欺凌视频网上疯传
施暴者被责令赔礼道歉、删除视频、赔偿2万元
福清法院查明
2023年10月下旬,小陆(未成年)因无端猜测小林(未成年)在背后讲其坏话,伙同小张(未成年)、小李(未成年)在小林住所处地下停车场对其实施殴打,并将殴打过程用视频方式记录下来。随后,小陆将该视频在短视频平台上传播,小林因此产生心理阴影,情绪接近崩溃,不愿也不敢去上学。在父母的一再追问下,小林才倾诉了被欺凌事情的始终。
随后,小林在父母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福清公安局对小陆、小张、小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处罚,但小陆、小张因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未执行行政拘留。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林将小陆、小张、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承办法官于庭前多次组织双方人员到庭,耐心释法说理,最终被告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被告未成年人家长亦认识到家庭教育的缺位,均主动向小林赔礼道歉并出具书面道歉信,并现场删除不良视频及支付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案件结束后
承办法官向被告未成年人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被告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开展法治教育,并责令父母履行职责、加强管教,教育未成年人积极改过自新。
同时,为了更好的帮助小林恢复身心健康,在征得其本人和父母的同意后,法院邀请心理咨询师为小林开展一对一的心理疏导,引导她走出阴影,积极面对生活。
03
法官提醒:
网络言行有界 对校园欺凌说“不”
法官提醒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言行也有法律边界。公民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一旦逾越了法律的边界和底线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未成年人遇到欺凌不要因恐惧而隐藏自己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家长、老师求助,不要独自承受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创伤,同时要提高辨别校园欺凌的能力,避免被欺凌,也不做“欺凌者”。
法官表示
近年来,福州法院聚焦审判职责、家庭教育、普法宣传、判后延伸四个方面,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家庭教育指导令、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等方式敦促家长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进行早期预防,将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关口前移,着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努力让每一个孩子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王洋 王芸 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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