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4名房东被罚!各小区注意
福州有房屋出租的人,注意啦!因为这件事又有多名房东被罚。
资料图(图文无关)
近日,福州长乐、连江公安机关依法对多名未按规定出租房屋的房东进行行政处罚,另有一名租客被处罚。
长乐
7月19日,长乐航城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福州e体+”小程序自主采推广时,发现房东兰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兰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7月7日,长乐首占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房东陈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陈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月21日,长乐金峰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房东吴某某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吴某某给予200元的处罚。
连江
近日,连江坑园派出所民警在进行流动人口清查时发现,一出租屋房东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为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民警当即要求房东出示相关登记资料,但房东无法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民警对房东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依法管理租赁房屋,同时指导该房东使用“福州e体+”微信小程序进行自主申报登记。
7月10日晚,连江丹阳派出所民警对丹阳镇桂林村附近出租屋进行流口清查时发现,一出租屋承租人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民警现场开具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七日内整改到位。7月20日晚,民警再次对该出租屋进行流口清查时,发现该承租人仍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决定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警方提醒:出租人、用工单位等义务人可通过微信搜索“福州e体+”小程序进行网上登记采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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