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建项目充电设施要“三同步”
福州加强电动车充电场所消防设施高质量建设
新建项目充电设施要“三同步”
7月23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福州市出台关于加强电动车充电场所消防设施高质量建设的通知,对新建项目中配建的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要求配套供电设施、防火单元分隔、消防设施等建设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通知主要是对新建项目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建设工作进行规范,压实新建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确保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高质量。”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按要求,新建项目中配建的机动车位,应按规划及有关文件要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且应合理优化管线和桥架布局,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和效果,以降低火灾风险,确保充电安全。
同时,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区域(场所),均应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防火单元分隔和消防设施建设,配建充电设施应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新建项目中配建的非机动车位方面,均应按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要求建设,分组设置耐火隔墙、建设消防设施,合理配置充电插座数量,同步配置定时充电、过载保护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满足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要求。
对于新建项目中配建的室外公共非机动车位,如仅供临时停放,可无须设置充电设施。
“通过合理配置充电插头数量,让电动车都有足够的充电位置,避免因充电设施不足而导致的乱停乱放和私拉乱接电线等问题。”该负责人解释,智能安全充电设施的硬性规定,也能确保电动车停放和充电过程安全、可靠,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通知还对新建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按要求,配套供电设施、防火单元分隔、消防设施等建设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不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项目,参建各方不得出具工程竣工报告。
记者了解到,通知有效期3年。自实施之日起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均须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建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记者 孙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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