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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刺伤人超市赔了13.9万元 法院:超市承担70%责任,顾客承担30%责任

2024-07-18 08:48:32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阮冠达

一女士前往超市买鱼,打捞时被刺伤导致创伤弧菌感染,此类情况下,超市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鼓楼法院审结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纠纷。

原来,王女士前往某超市购买鲈鱼,但在现场没有见到工作人员和打捞工具,仅有几个塑料筐,她便拿起塑料筐捞鲈鱼,将鱼装袋时不慎被鱼刺伤右手掌心。由于伤口只流出几滴血,她就没有在意。当晚,她的手掌红肿发热,而且开始发烧,持续到第二天仍没好转,被刺手掌红肿溃烂,于是赶紧去医院治疗。

经诊断,王女士的症状为创伤弧菌感染,病情十分危急,治疗84天后才出院。经机构鉴定,她已构成八级伤残。王女士认为,她在超市买鱼时受伤,健康权受到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22.5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作为消费者前往超市购买商品,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也有权要求作为经营者的超市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超市生鲜区出售各种海鲜,顾客在捞的过程中存在滑倒、被刺伤或者各类细菌感染等风险,超市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专人捕捞服务或者带有标明、说明正确使用方法的专业工具,现场还需在明显位置作出警示,防止消费者发生危害。这家超市未尽到前述义务,未提供专人捕捞服务,未提供专业捕捞工具,也未提示消费者注意相关风险,导致王女士需自行捞鱼,后被鱼刺伤手掌,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情况、双方各自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鼓楼法院最后酌定超市承担70%(即13.9万元)的责任,王女士承担30%的责任。

鼓楼法院法官提醒: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必要的防范损害发生的义务,充分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防止危害的发生。此外,消费者也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当预判及警惕潜在危险,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避免危害人身安全。另外,海鲜类产品寄生虫多,接触时要小心谨慎,最好能做好防护措施。若处理时不慎被刺伤,应当及时消毒,认真观察创面,情况恶化或身体有其他不适症状时应及时就医。(记者 阮冠达)

【责任编辑:韩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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