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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学校活动学生眼睛受伤 法院判校方承担70%责任

2024-06-06 08:21:08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叶智勤

2022年3月,某小学组织学生开展读书活动,但未指派教职工对活动现场进行管理,维护秩序。活动期间,赵某某(12周岁)帮助同学取书,其在书柜高处拿书时,书掉下来砸到后方站着的高某某(10周岁)的右眼部位。事发后,高某某多次就医治疗。该事故造成高某某右眼钝挫伤,右眼晶体半脱位,右眼瞳孔散大,双眼视力持续下降。2023年,高某某将赵某某及其父母周某、赵某以及该小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学在组织学生活动期间,疏于管理,未尽到教育、监管职责,应当对高某某受伤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赵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风险有一定认知能力,其疏忽大意造成高某某眼部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赵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周某、赵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高某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危险亦应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该小学承担70%的责任,赵某某、高某某各承担15%的责任。按照责任比例,该小学赔偿高某某各项损失21462.3元,周某、赵某赔偿高某某各项损失4229.52元。

□案例点睛

学校是未成年人活动的重要场所。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王强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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