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书发“差评”是否侵犯名誉权?法院认定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未构成侵权
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一起因消费者在自媒体平台发布“差评”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认定被告发布的购车体验及评价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并未侵犯对方的名誉权,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年9月,小珍在小红书发布一篇关于其购车经历的“笔记”,称汽车销售员小明在推销时承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兑现,且在服务过程中全程“臭脸”,购车体验不佳。小珍希望通过发布该“笔记”为广大网友“避坑”,提醒大家购车时要找个“靠谱”的销售员,并将事先约定的内容写进合同。汽车销售员小明认为小珍因购车体验不佳,而将其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进行谩骂、发泄情绪,导致其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于是起诉要求小珍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小珍在网络平台发布的“笔记”内容来看,全文大篇幅描述的内容为其作为消费者的购车经历、感受及评价,均是基于购车过程中发生的客观事实,虽提及汽车销售商的销售代表小明,但根据一般大众的理解,“不靠谱”一词不属于以暴力、谩骂等方式贬损名誉的侮辱词语,亦没有过分超出社会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不应认定为侮辱行为。而小明作为车辆销售服务人员,面对消费者所提出的服务质量评价,只要该评价不超出必要限度,其应有比一般社会公众更高的容忍度。小珍在评论中提到小明在“提车时全程臭脸”,是基于其接受小明销售服务的客观事实作出的主观感受描述。综上,小珍在网络平台发布“笔记”的行为并未侵犯小明的名誉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合法、客观、真实”的原则,即便是负面评价也要有理有据才有可信度。对于商家和服务人员而言,网络差评是删除不尽的,应当正视消费者提出的意见,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才能立于市场不败之地。(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洪冰冰 潘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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