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后条件不完备 仓山一驾校被责令整改
近日,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仓山分中心对已备案的某驾培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该驾培机构安全防护、标识标线以及封闭式管理等条件不完备,当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指导其按规定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目前,该驾培机构已整改到位。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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