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福州中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抖音上随意进行商业评价或涉嫌诋毁
4月26日是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日,福州中院公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展现福州近年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积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成效,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员工跳槽后
擅用源代码再开发软件
法院:侵害商业秘密
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是新质生产力的关键特征。核心技术更是新质生产力发展不可缺少的关键因素。在福州中院公布的十大案例中,有一起擅自拷贝公司源代码、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
原来,某科技公司开发了极速云传输系统(简称RCT软件)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源程序、设计文档等系统设计资料亦为该公司的核心商业机密。
然而,近年该公司多名管理及研发人员相继离职,入职厦门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调查发现,这些人员利用在某科技公司任职期间擅自拷贝的源程序、设计文档等资料,形成侵权产品“云递”软件并对外销售。某科技公司针对涉案公司及前研发、管理人员的行为提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
福州中院认为,RCT产品目标代码与“云递”软件目标代码存在相似性、具有关联性。涉事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既未提供与上述“云递”软件目标程序对应的源程序代码,也未提供任何“云递”软件的源程序代码。综合相关法律,应认定“云递”软件与RCT软件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侵害了RCT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涉案公司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某科技公司关于RCT软件源程序代码的商业秘密,侵害了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
本案因被告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判决,维持了上述事实和侵权认定。
福州中院法官表示,计算机软件源程序并不因软件登记和软件产品的发行行为而丧失秘密性。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需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软件源程序密点是否处于保密状态。本案中,福州中院创新运用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式,要求被告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自己的软件源程序。在被告未能提交相应软件源程序代码的情况下,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该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代码与权利软件的源代码相同,则该被诉侵权软件包含权利软件所含有的商业秘密。这样可以有效缓解涉及计算机软件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权利人的举证困难,既推进了审理进度,又最大程度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未经许可
推出“按键精灵”产品
法院:侵害商标权
企业商标蕴含着劳动心血,知名商标更有着不可忽视的商业价值。
2015年1月21日,某软件公司注册了“按键精灵”商标。2016年12月,该注册商标分别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州市知名商标”。
2021年12月15日,福建某软件有限公司经公证取证到VIVO应用商店、小米应用商店、华为应用市场、PP助手、“豌豆荚”“咕咕猪”等网络平台以及手机“软件商店”平台上均有名为“按键精灵”的软件可供下载,上述软件下载页面均显示该软件开发者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中院认为,福建某软件有限公司持有“按键精灵”注册商标,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将“按键精灵”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其擅自使用“按键精灵”标识作为应用软件产品名称的行为,侵犯了福建某软件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福建某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就此判决提出上诉。
福州中院法官表示,互联网环境催生了许多新类型商标侵权,判断App应用程序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要看其是否具有显著性,能否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同时也应立足于消费者视角,判定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可能。
未经调查
发抖音进行商业评价
法院:属于商业诋毁
抖音是当下品牌宣传的重要渠道,但若未经调查便随意评价商家,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更可能触犯法律。
2022年夏天,被告人黄某在抖音号发布视频、直播,对林某及晋安区某服装店进行评论,且在视频标题、内容、评论中使用“割小白韭菜”“资金链一断跑路了”“见人下菜”“不在意欺骗自己的粉丝”“智商税”“暴雷”等词汇,林某、晋安区某服装店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及涉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鼓楼区法院认为,经营者和相关公众具有进行商业评价的言论自由,但应当遵循审慎义务,对他人的商业评价应当客观、真实,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黄某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部分用户与林某、晋安区某服装店存在纠纷,未经认真调查核实,具有不准确性,违背了审慎义务;其次,黄某发布的涉案视频宣称林某的行为为“割韭菜”“骗”“智商税”“敛财工具”,并宣称林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为“踩缝纫机的”等,误导相关公众对林某、晋安区某服装店产生了负面评价;再次,黄某多次、公开宣称林某、晋安区某服装店退款的数额达几百上千万、快崩盘等言论,刻意诋毁、贬低林某、晋安区某服装店的经营状况和责任能力,导致林某、晋安区某服装店的客户流失、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丧失。
综上,黄某通过伪造事实、片面性陈述、误导性陈述等方式,对林某、晋安区某服装店的商业行为发表不当言论,对林某、晋安区某服装店的商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其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超出了商业评价的合理边界,足以认定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黄某及涉案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一审宣判后,黄某等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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