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近两年 哪些条款亮点值得再关注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
《反有组织犯罪法》具有什么重大意义?其中包含哪些亮点?今天,就带着大家了解、学习部分法律条款。
明确有组织犯罪
和恶势力组织等概念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该法确立了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原则,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等定义以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规定了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有关制度,划定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性质。
其中,该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软暴力”的概念。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专门条款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反有组织犯罪法》呈现诸多亮点,为扫黑除恶提供了法治保障。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并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该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为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深挖“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为加强行业监管,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作出专门规定,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职责作了规定。该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深入开展
福州市扫黑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不仅是对既有防治有组织犯罪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更是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确保扫黑除恶有法可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该法的出台,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该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继续抓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以及实施,不断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入开展,进一步提升福州扫黑除恶斗争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福州、法治福州。(记者 赖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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