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违法捕捞 福州一船主被罚900元
日前,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闽江湾边大桥附近水域巡查时,看见一艘船在该水域从事耙蚬子作业。执法人员亮明身份登船检查,发现该船未标写船名号,船主未能提供相关证书,船上有蚬子耙刺1支、吊杆1根、绞缆机1台及半筐蚬子。
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经立案调查,确认其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且在闽江禁渔期内擅自从事捕捞作业。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对船主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渔获物已现场放生不予没收,罚款9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五)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五)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房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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