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被淹汽车泡水 物业赔偿业主4000余元
当极端恶劣天气发生时,灾情造成的人伤物损,该由谁来担责呢?日前,福清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小区物业公司承担一定责任,赔偿业主4000余元损失。
去年9月,持续特大暴雨致洪水涌入福清某小区地下停车库,致其被淹没。业主何某的车辆在该小区物业公司指定的车位停放,车辆泡水受损。因多番协商不下,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该物业公司自述案涉地下停车库共有约500个车位,在突发状态下无法及时通知到位。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地下停车库管理者,对地下停车库的安全及正常使用负有管理义务。该物业公司未履行好管理职责、未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未及时通知何某移车,导致地面雨水倒灌进案涉地下停车库,造成何某车辆损失,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何某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当天有极端天气的情况下,亦未采取任何措施预防损害发生、未将车辆挪至安全地带,自身亦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该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并且,考虑到台风带来降雨的强度和破坏力远超预期,具有不可预见性,根据规定亦可以适当减轻该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终,福清法院酌定该物业公司对何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何某车辆损失及车内物品损失共计4193.45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星 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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