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应每年一查
22日,《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条例(草案)》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防范、鉴定以及危险房屋治理和处置等方面进行规范。
学校、医院等房屋
使用安全每年都要查
据了解,福建省城乡既有房屋928万栋,面积约41.26亿平方米,部分房屋已进入“老龄期”甚至“超龄服务期”,部分老旧房屋抗震等方面无法满足安全要求。
《条例(草案)》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依次确定房屋管理人、房屋实际使用人、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占有、使用属于国有资产房屋的党政机关是使用安全责任人。
为了避免争议、保障安全,《条例(草案)》明确建设单位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强调区分所有权房屋的共有部分和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责任,如学校、医院、交通场站、商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年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档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督促。
房屋使用安全
突出“防范在前”
《条例(草案)》突出“防范在前”的特点,规定: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和处置方法;装修装饰管理和白蚁防治;公共卫生事件人员集中隔离场所、灾害事故集中安置场所和应急避难场所的房屋安全条例。
其中,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包括: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环境;擅自增加结构使用荷载;损坏地基基础;影响毗邻房屋使用安全的改造与施工等。
建筑幕墙的安全隐患不容小视,《条例(草案)》专门对其安全检查、维修和使用年限届满的处理作出规定。
建立房屋安全鉴定
临期提醒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鉴定收费遵循合理公开原则,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进行救助;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即房屋明显倾斜变形、使用年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或者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工作年限三分之二等情形,因自然灾害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的由政府组织鉴定;建设工程影响周边房屋安全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程序、要求等。
为了提升政府服务水平,《条例(草案)》创新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临期提醒制度,规定:乡(镇)、街道建立房屋信息台账,根据排查情况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安全鉴定,鼓励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定期推送鉴定提示信息。
危险房屋
禁止用于生产经营
为有效治理和妥善处置危险房屋,《条例(草案)》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乡镇、街道应当自鉴定报告备案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禁止出租危险房屋或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
此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措施进行治理。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自建房改扩建
应办理施工许可
针对自建房安全管理缺失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自建房改扩建加层和改变用途,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建立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制度和自建房安全隐患投诉举报机制。自建房用于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整栋建筑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和特定用途自建房的监管。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未按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出租使用危险房屋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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