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8月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树一档分级保护
实施细则明确,城市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其中,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住建厅认定并向社会公布。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这些“绿古董”都有自己的“身份证”。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将城市古树名木有关信息录入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保护范围这样划定
经认定和公布的城市古树名木,应当及时确定日常养护单位或者个人(统称养护人)。
发现城市古树名木遭受危害、损害或长势异常等情况,养护人应当立即报告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由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园林绿化单位前往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实施修剪、加固、支撑、复壮等措施消除隐患,并将相关过程信息详细记录报市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治理、抢救或复壮。
因城市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周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或人们日常生活,确需修剪的,由养护人向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属实的,由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园林绿化单位实施修剪。
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落实城市古树名木巡查制度,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及养护管理记录。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每六个月至少巡查一次,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来临前,应当增加巡查频次。
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已认定和公布的城市古树名木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因实际情况未能满足要求的,可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范围。
新(改、扩)建项目工程范围涉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应当在项目前期立项、规划选址、方案审批等环节明确古树名木避让和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不受损害、正常生长。(记者 全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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