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细则来了!福建省商务厅等7部门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公安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和《福建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闽政〔2024〕5号),以及《福建省商务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商务〔2024〕85号)要求,着力促进汽车消费,现将《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时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补贴时间。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二条补贴对象。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对象须为个人消费者。报废旧车的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消费者为同一人。
第三条 补贴范围。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福建省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乘用车新车,开具省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
第四条 补贴标准。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置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可申请10000元/辆补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的,可申请7000元/辆补贴。报废注销1辆旧车只限补助其所购买的1辆乘用车新车。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本细则所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报废旧车并购买二手车的,不在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内。
第二章 补贴申请
第五条 申请时间。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
第六条 申请端口。通过登录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抖音、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等“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提交申请信息。
第七条 申请信息。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填报上传下列材料: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上传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正反面照片;填报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的开户行、卡号、银行预留的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填报报废汽车信息,需填报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报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第八条 材料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旧车报废后,需在公安部门完成注销登记,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应在公安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登记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以上所有信息及材料,持有人均应为申请人。申请人要确保以上所有材料照片或扫描件清晰、完整。
第九条 申请受理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受理地,为乘用车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
第十条 材料审核。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部门(不含厦门市,以下简称“八市一区”)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税务、工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开展比对联审。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八市一区”商务部门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第十一条 审核结果反馈。“八市一区”商务部门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情况的,退回申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由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完成补正,逾期未申请,或逾期未按要求补正信息的,均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补贴发放。“八市一区”商务部门于每月度终了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上报上个月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省商务厅汇总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并经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复核同意后,由省商务厅、财政厅通知各地按程序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具体拨付办法由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共同议定。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除由中央补助外,由省财政和市财政共担,其中,厦门市补贴资金由厦门市自行承担,对福州市、泉州市按5:5比例分担,对其他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按7:3比例分担。各设区市本级(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与所辖县(市、区)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决定,请各设区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于6月15日前确定分担比例后行文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备,以便后期清算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预拨。省商务厅根据各地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保有量等指标,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及时向各地预拨70%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启动工作。
第十五条 资金结算。政策实施期间,“八市一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以旧换新给予补贴,与消费者据实核算。
第十六条 资金清算。政策实施期结束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及时汇总全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报商务部、财政部。中央补贴资金正式下达后,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八市一区”及厦门市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厦门市补贴资金发放由厦门市财政局报财政部厦门监管局审核。厦门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或由厦门市商务局牵头制定后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四章 任务分工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财政部福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对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八市一区”相关部门应协同联动、协作配合,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补贴信息审核、汇总统计等工作;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单据证明进行形式审查,并核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福建监管局按照财政部要求组织现场抽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报废机动车注销、乘用车新车注册登记管理,税务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市不得指定将报废汽车交售给特定企业,不得指定在特定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要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成立工作专班。“八市一区”要尽快成立由商务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公安、工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专班,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加快制定完善本地区补贴申请兑付流程,形成高效畅通的“补贴受理、审核、拨付”闭环,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加快推动实施。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八市一区”要加强培训辅导,严肃资金管理,优化服务效能,加快拨付进度。“八市一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积极宣传引导。各地各级相关部门要汇聚多方合力,利用线上线下资源,做好政策宣传,打造多样化消费场景,举办丰富多彩的促消费活动,形成消费品以旧换新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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