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顶格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日前印发通知,明确福建省顶格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央授权最高标准扣减相关税费。政策将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此外,福建省财政奖补支持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近日印发通知,明确自今年9月7日起,按照每人每次3500元标准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培训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记者 欧阳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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