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收益归谁所有?
小区停车收益归谁所有?
法院:扣除25%经营管理费用,物业公司需向业委会返还75%收益
车辆进出小区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停车费,究竟属于物业公司所有,还是属于由业主共有的公共部分收益?近日,仓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小区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并判决物业公司返还给业委会75%的地面停车收益。
据介绍,该小区坐落于仓山区的某小区,有规划地面停车位442个、地下室停车位167个以及业委会后期自行画线的地面车位。小区建成后,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停车费用。随后,小区成立业委会,并通过相应程序解聘某物业公司。某物业公司退场后,新入场的物业公司统计,当年度案涉小区的停车总数共计1378辆。
随后,该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返还近年来收取的案涉小区地面停车收益款及利息。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仓山法院法官刘培玲介绍,本案的地面车位虽经建筑规划,但开发商与业主间并无关于权属的约定。地面车位实际占用了小区共有场地,用于满足小区业主的生活需要,因此应认定小区地面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基于该车位所产生的收益即停车费亦应归业主共有。
最终,仓山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扣除25%的经营管理费用,向业委会返还75%的地面停车收益。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士亚表示,近年来,小区地面停车位收益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应提醒注意的是,对于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小区业主可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诉讼方式依法维护业主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也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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